家庭幫傭
申辦條件
家戶成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申請招募或承接外國人時:
- 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 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二)依下表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1戶以聘僱1人為限。
聘僱外籍幫傭資格點數計算表 | |||||||
幼 兒 | |||||||
年齡 |
未滿1歲 |
滿1歲至未滿2歲 |
滿2歲至未滿3歲 |
滿3歲至未滿4歲 |
滿4歲至未滿5歲 |
滿5歲至未滿6歲 |
滿6歲至未滿75歲 |
點數 |
7.5點 |
6點 |
4.5點 |
3點 |
2點 |
1點 |
不計點 |
老 人 | |||||||
年齡 |
滿75歲至未滿76歲 |
76歲至未滿77歲 |
77歲至未滿78歲 |
78歲至未滿79歲 |
79歲至未滿80歲 |
80歲至未滿90歲 |
90歲以上 |
點數 |
1點 |
2點 |
3點 |
4點 |
5點 |
6點 |
7點 |
註:
- 幫傭點數之計算:第3項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之年齡不同計算。
- 但與雇主不同戶籍、或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計。
應備文件
-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 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與被照顧人戶籍應在同一處】
- 委託合約書
初聘家庭幫傭或看護工 7/1起雇主須參加講習
勞動部26日公告「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自105年7月1日起,雇主首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前,須參加聘前講習,可以臨櫃、團體與網路方式講習,將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講習時間至少1小時。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勞動發管字第10505055222號
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應於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
前項聘僱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
三、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
四、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五、 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第一項聘僱家庭幫傭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者參加。
依前二項規定代雇主參加講習者,應提供共同居住親屬或代雇主行使外國人管理監督地位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第 三 條
聘前講習之時數至少為一小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
二、 外國人健康檢查及其罹患法定傳染病之處置。
三、 聘僱外國人入國後應辦理事項。
四、 外國人權益保障。
五、 其他與外國人聘僱管理有關之事項。
第 四 條
聘前講習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 臨櫃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二、 團體講習:同時參加講習為十人以上者,應以預約方式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指定場所,參加講習。
三、 網路講習:參加講習者至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立之聘前講習網站,參加講習。
講習課程得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
第 五 條
參加講習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但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參加講習者,除應出具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另應出具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
參加網路講習者,應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所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登入。
第 六 條
辦理聘前講習之單位對於完成聘前講習者,應登錄於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系統,並發給完訓憑證。
參加聘前講習之完訓憑證,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時,得免附。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之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辦理聘前講習。
前項委託辦理講習之方式,為臨櫃講習或團體講習。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專案申請
一 、在台外籍人士專案申聘外籍幫傭辦法
受聘僱於台灣公司之外國人申請幫傭資格,符合以下其中之一條件,即可申請幫傭:
外資金額 | |
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 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上年度營業額 | |
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 | 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 | ||
上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 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 | 符合上述年度薪資或當年薪資條件,且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應備文件如下:
- 護照首頁影本。
- 有效期限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 去年度國稅局完稅證明影本二份(需蓋受任聘僱公司之大小章)。
- 受任聘僱公司之有效聘僱許可函影本(需蓋受任聘僱公司之大小章)。
- 受任聘僱公司開立在職證明正本二份(需蓋受任聘僱公司之大小章)。
二 、三歲以下之三胞胎
三歲以下之三胞胎可專案申請聘僱外籍幫傭。
聘雇費用
入境前申辦費用:(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實施)
項 目 |
費 用 | ||
登記費及介紹費 |
【一個月基本工資】 |
20,000/元 | |
行政規費 |
勞動部案件審查費 |
招募許可 |
200元/次 |
轉換雇主許可 |
200元/次 | ||
轉換工作許可 |
200元/次 | ||
入國簽證許可 |
100元/次 | ||
聘僱許可 |
100元/次 | ||
展延聘僱許可 |
100元/次 | ||
遞補許可 |
100元/次 | ||
駐台辦事處文件驗證費 |
印尼辦事處 |
1,000元/次 | |
菲律賓辦事處 |
1,435元/次 | ||
越南辦事處 |
1,000元/次 | ||
泰國辦事處 |
免收 | ||
文件快遞費 |
印尼-雅加達 |
500元/次 | |
菲律賓-馬尼拉 |
500元/次 | ||
越南-河內 |
500元/次 | ||
泰國-曼谷 |
500元/次 | ||
服務費 |
【含二年聘雇契約及一年展延聘雇契約】 |
6,000元 |
說明:
- 實際收費金額及收費方式以委任契約登載為主。
- 行政規費為參考金額,收費標準若有變動依各公務單位公告為主。
- 本公司收費皆依據政府公告實施,於移工入境後絕不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費用。
入境後聘僱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項目 |
外籍幫傭 |
備註 |
薪資 |
20,000/月 |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
加班費 |
2,668~3,335/月 |
一個月有4~5個禮拜日之週日不休假津貼 |
就業安定基金 |
5,000/月 |
定期向勞動部繳交 |
健保費 |
約 1,286/月 |
依投保薪資計算,外傭自付NT$409/月 |
職災保險保費 |
48元/月 |
季收144元/季 |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
約 NT$ 29,002~NT$ 29,669 |
含週日不休假津貼 |
備註 : 移工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原則由移工自行負擔,惟於契約另行約定或因雇主因素致聘僱契解除者除外。 |
※112年1月1日起產業類移工基本薪資調至$26,400元。(依各國勞動契約不同,家庭移工薪資有所不同)。
※112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
意外保險費 | 家庭類移工無需加保勞工意外險。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須為所聘僱家庭類移工投保意外死亡保險。 |
保額 |
50萬 |
雇主負擔 |
約1500元 |
【移工自行負擔部分】
項目 |
承辦主管機關 |
備註 |
居留證 |
各縣市出入國及移民署 |
1,000/年 |
定期體檢 |
勞動部指定醫院 |
約2,000/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
諮詢服務規費 |
本公司 |
1,800/第一年每月 1,700/第二年每月 1,500/第三年每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