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牧魚塭養殖


 

申辦流程


 

初次/重新招募

雇主聘僱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移工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函」事宜(重新招募以第1位移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可提出申請)

【步驟一】申請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資格之證明文件。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三】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步驟四】申請「招募許可函」
申請「招募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NAF-001-d農林牧魚塭養殖業初、重招申請書
    DAF-001-d農林牧魚塭養殖業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直聘)
  2.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林、牧或魚塭養殖業之資格認定文件影本。
  4.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 明、養殖登記證或種苗業登記證文件影本。
  5.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內勞工人數之證明文件。
  6.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入國引進許可函

【步驟一】確認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要件
申請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移工,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申請時間點如下:

  1. 收到招募函後現聘僱移工出國前4個月內提出申請。
  2. 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出境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3. 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行蹤不明滿6個月→未查獲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步驟二】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NAF-010-2各類別工作重新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
    DAF-010-2各類別工作重新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含期滿續聘)-直聘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3.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遞補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

  1. 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2. 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步驟二】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製造業雇主申請遞補移工應於移工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1. NAF-021-1遞補申請書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以下請依個別移工狀況檢附:

  1. 移工出國證明文件。
  2. 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移工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3. 移工死亡證明書。
  4. 移工出國前曾向移民署申請之重入境期限者須檢附(於護照上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
  5. 移工因案在押或經法院判決時,需檢附因案在押證明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6. 其他文件(視個案檢附)。

 

農林牧魚塭養殖

【步驟一】辦理入國通報
移工入國3個工作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步驟二】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移工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步驟三】於移工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函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NAF-017海洋漁撈及農林牧魚塭養殖聘僱申請書(含期滿續聘)
    DAF-017海洋漁撈及農林牧魚塭養殖聘僱申請書(含期滿續聘)-直聘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接續聘僱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2. 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步驟一、步驟二及步驟三。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與移工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1. 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2. NAF-T01-1-b農林牧魚塭養殖工作接續聘僱申請書
    DAF-T01-1-b農林牧魚塭養殖工作接續聘僱申請書-直聘
  3.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