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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14:09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誰說派遣勞工是次等勞工,雇主可以用後即丟?主計總處統計,台灣派遣勞工人數去年約63.7萬人,很多派遣勞工自認是次等勞工,實際上並非如此,因為派遣勞工不但適用勞基法,今年立法院更修正通過勞基法,增加對派遣勞工權益保障,派遣勞工應該確實了解以求自保。

派遣勞工是指受雇於派遣公司(甲公司),但是派遣到乙公司工作,由乙公司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乙公司稱為「要派公司」。很多人以為派遣勞工無法令保障,事實上,派遣勞工一樣適用勞基法,派遣公司負起遵守勞動法令主要責任。

例如派遣勞工與派遣公司屬於不定期契約,因此一旦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終止契約,派遣勞工仍屬派遣公司員工,若派遣公司要與派遣勞工終止契約,仍要回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也就是派遣公司必須支付資遣費。上述原則更在立法院4月通過勞基法修正案,明確入法,明文規定派遣事業單位不得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否則可處2萬元到100萬元罰鍰,再次強化派遣勞工保障。

另一方面,勞動部2009年就訂有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規範派遣勞工應享有的權益,其中即明定派遣公司一定要為派遣勞工投保勞保、健保及就業保險,並依法提撥勞退新制退休金。派遣勞工在要派公司提撥勞務期間的福利事項,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要派公司應公平原則,避免差別待遇。

此外,派遣勞工一樣適用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如果派遣勞工到要派公司工作,要派公司一樣不得有就業歧視,並設置性騷擾申訴專線等,如果派遣勞工遇到性騷擾,要派公司一定要受理申訴,且與派遣公司共同調查。

針對以往常有要派公司先面試派遣勞工,才由派遣公司雇用的「轉掛行為」,立院5月已修法禁止,明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否則可處最高45萬元罰鍰。

此外,派遣勞工以往發生職業災害時,主要補償責任在派遣公司,實務上卻常形成三不管,因此5月修法也增訂要派單位對發生職業災害的派遣勞工,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責任。

過去派遣業者如惡意倒閉或積欠工資,派遣勞工往往難以追討遭積欠的工資,勞基法今年4月修訂,增訂派遣勞工遭積欠工資,得向要派單位請求先給付,當派遣勞工遭積欠工資時,除透過向政府申訴,政府對違法雇主進行裁罰外,還可要求要派單位先行給付派遣工資,要派單位再向派遣公司求償,或由應付給派遣公司的費用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