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
申辦條件
- 持有重度殘障手冊( 需要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以上 )
- 勞動部指定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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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當地長照中心填妥居家醫療評估
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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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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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募及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曾聘僱家庭看護移工者[免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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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招募、聘雇中階外籍家庭看護者[免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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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新制類別與舊制代碼對照表代表
[特定]身心障礙類別(黃色欄位)者免開[巴氏量表]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 | |
代碼 | 類別 |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06 | 智能障礙者 |
09 | 植物人 | |
10 | 失智症者 | |
11 | 自閉症者 | |
12 | 慢性精神病患者 | |
14 |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 |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01 | 視覺障礙者 |
02 | 聽覺機能障礙者 | |
03 | 平衡機能障礙者 | |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
04 |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心臟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造血機能 |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呼吸器官 | |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胃 |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腸道 |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肝臟 | |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腎臟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膀胱 | |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5 |
肢體障礙者 備註: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二類疾病。 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8 | 顏面損傷者 |
備註: 依身心障礙者狀況對應第一至八類 |
15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 心功能障礙者 備註: 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16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陷) | |
13 |
多重障礙者 備註:至少具有符合特定項目之一。 |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
申請人資格
- 配偶
- 病患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 病患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
- 患者之一等以內姻親,如婆媳、女婿
-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 被看護者為雇主,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以代為履行責任
應備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申請人及受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
- 診斷證明書(或重度殘障手冊影本)
- 合約書
初聘家庭幫傭或看護工 7/1起雇主須參加講習
勞動部26日公告「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自105年7月1日起,雇主首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前,須參加聘前講習,可以臨櫃、團體與網路方式講習,將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講習時間至少1小時。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勞動發管字第10505055222號
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應於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
前項聘僱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
三、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
四、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五、 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第一項聘僱家庭幫傭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者參加。
依前二項規定代雇主參加講習者,應提供共同居住親屬或代雇主行使外國人管理監督地位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第 三 條
聘前講習之時數至少為一小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
二、 外國人健康檢查及其罹患法定傳染病之處置。
三、 聘僱外國人入國後應辦理事項。
四、 外國人權益保障。
五、 其他與外國人聘僱管理有關之事項。
第 四 條
聘前講習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 臨櫃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二、 團體講習:同時參加講習為十人以上者,應以預約方式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指定場所,參加講習。
三、 網路講習:參加講習者至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立之聘前講習網站,參加講習。
講習課程得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
第 五 條
參加講習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但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參加講習者,除應出具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另應出具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
參加網路講習者,應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所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登入。
第 六 條
辦理聘前講習之單位對於完成聘前講習者,應登錄於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系統,並發給完訓憑證。
參加聘前講習之完訓憑證,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時,得免附。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之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辦理聘前講習。
前項委託辦理講習之方式,為臨櫃講習或團體講習。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期滿重招
- 外籍看護工期滿前四個月,雇主可辦理重新招募許可,惟仍須具備上述申請條件。
- 本公司協助雇主辦理期滿重新招募皆以快件處理,前後任看護工將不會出現空窗期。
- 104年3月5日起,啟動重新招募免評機制,其適用對象如下:
第一類:被看護者現為80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顧需要。
第二類: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隨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髓等病症。
第三類: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攤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等相關證明。
- 104年11月11日起新增上延長14年申請方式:(來源:勞動部新聞稿)
配合10月9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公布施行,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如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者,其在臺累計工作年限可由12年延長至14年;勞動部已完成相關配套法令,並於今(11)日發布,外籍家庭看護工經評點達60點以上者,累計在臺工作年限即可延長至14年。
勞動部表示,前述配套措施已明定於勞動部104年11月11日修正發布的「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其中,審查標準增訂「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累計至14年之評點表」(請參閱附件檔)。為使勞雇關係穩定且優秀的外籍家庭看護工能繼續留臺工作,評點表分為「專業訓練」及「自力學習」兩大評點項目,其中,「自力學習」項又細分為:「語言能力」、「工作能力」及「服務表現」等3個小項目,同一評點項目具備2項以上資格條件者,擇較高點數者計點,加總各項目得分60點以上者為合格。
「專業訓練」的點數計算方式為:
- 取得我國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可得15點。
- 經我國相關訓練單位、公協會訓練,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或訓練合格證明,且訓練時數達90小時以上可得10點。
- 參加我國相關訓練單位、公協會辦理之照顧服務訓練並經開立照顧服務訓練證明可得5點。
「語言能力」的點數計算方式為: - 是由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教育部、客家委員會或原住民族委員會測驗合格及開具認證初級或入門合格證明者,或學習達120小時有證明者可得35點。
- 雇主出具外國人具備華語、閩南語、客語、其他漢語或原住民族語基本聽說能力,能進行生活及工作溝通的證明或切結,即得30點。
「工作能力」的點數計算方式為: - 是由勞動部查核外籍家庭看護工為申請的雇主服務期間,依服務期間達1年以上、3年以上未滿6年、6年以未滿9年及9年以上,可分別得到10點、15點、20點及25點
「服務表現」的點數計算方式為: - 是以外國人工作具特殊表現,經地方政府出具證明可得25點,
- 或是外國人工作具特殊表現,由申請的雇主或曾聘僱的雇主出具特殊表現證明或切結可得20點。
勞動力發展署指出,為便利雇主申請及人力銜接,在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時,雇主就可先行提出申請,並配合在申請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時,一併申請;同時,也可為工作已屆滿12年而出國的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延長累計工作年限後,再入國工作。
由於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年限延長攸關民眾福祉,勞動力發展署強調,如有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想申請聘僱許可延長至14年,在外國人符合評點表規定達60點時,雇主即可檢附評點合格的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該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聯絡電話:02-2380-1807)申請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如有不明之處,亦可去電洽詢相關資訊。
聘雇費用
入境後聘僱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項目 |
看護工 |
備註 |
薪資 |
20,000/月 |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
加班費 |
2,668~3,335/月 |
一個月有4~5個禮拜日之週日不休假津貼 |
就業安定基金 |
2,000/月 |
定期向勞動部繳交 |
健保費 |
約 1,286/月 |
依投保薪資計算,外傭自付NT$409/月 |
職災保險保費 |
48元/月 |
季收144元/季 |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
約 NT$ 26,002~NT$ 26,669 |
含週日不休假津貼 |
備註 : 移工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原則由移工自行負擔,惟於契約另行約定或因雇主因素致聘僱契解除者除外。 |
※112年1月1日起產業類移工基本薪資調至$26,400元。(依各國勞動契約不同,家庭移工薪資有所不同)。
※112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
※111年05月01日起強制加保職災保險
意外保險費 | 家庭類移工無需加保勞工意外險。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須為所聘僱家庭類移工投保意外死亡保險。 |
保額 |
50萬 |
雇主負擔 |
約1500元 |
【移工自行負擔部分】
項目 |
承辦主管機關 |
備註 |
居留證 |
各縣市出入國及移民署 |
1,000/年 |
定期體檢 |
勞動部指定醫院 |
約2,000/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
諮詢服務規費 |
本公司 |
1,800/第一年每月 1,700/第二年每月 1,500/第三年每月 |